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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货凭证
    取货时凭托运单(或托运单复印件)和指定收货人身份证并签字。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2提货期限
    收货方接到提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免费保管,超期加收保管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

3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录的货物名称,数量是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的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缺或损坏,所以承运方不承担内装货物量和货物损坏或短缺所产生经济责任。

4保价期限
    委托方可自愿向承运方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委托方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方按照委托方赔偿,如不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承运方只按受损货物的实际运费3倍赔偿。

5保价期限
    委托方将货物交给承运方之日起30天内有效(以单据上日期为准)。委托方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有合同上注明保价金额式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6.包装要求
    货物包装应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标准,否则造成损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均由委托方自负。

7.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委托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自负。

8.除外责任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急被扣留或罚款均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及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并承提由此给承运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价货物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价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4被保价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它不属于保价责任范围的损失。

9.其它
    委托方若欠承运方任何款项,承运方对其托运的物品有优先置留权,待结清欠款及其费用后,方可办理交货手续。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产生的连带责任,任何赔偿要求委托人须在委托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过时或费用未结清之前的索赔要求将不予受理。托运结算单自签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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